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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仿真实验室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构成高等学校课程教学的重要部分,是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实验室教学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


第二章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三条该中心应组织教师根据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要的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选做实验。

第四条该中心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的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实验。

第五条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不在中心完成,承担理论教学的应该由教学课程安排教室,并且承担负责实验教学课程,报实验与设备处备案。

第六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教师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实验与设备处批准。

第七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说明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不同性质的实验应有所区别,对设计性实验在实验指导书中,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都由学生自己动手,教师仅起指导作用。

第八条该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单独设课,条件暂不成熟的暂不单独设课,对实验课时较多,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实验,要考虑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九条各门实验课程时,应在教学计划表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十条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实验,需要到其他院或单位进行时,可由中心自行联系,报实验与设备处备案。

第十一条该中心实验室需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改进等)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的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该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创新实验活动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的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与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对实验室的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收集整理实验室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3--5人,专业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实验要加强管理,按时填写“实验课情况登记表”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表”,及时维修、维护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分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验项目管理好规范。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得做好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二节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九条实验教学必须有具有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学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的教师或技术人员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任课老师必须参加所讲课实验课程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凡有实验的课程,指导老师须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实验与设备处,一份送承担实验项目的实验室,一份留院。

第二十一条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期首开的实验,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开始前,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实验过程中,指导老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四条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指导老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六条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积极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节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八条实验过程中,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经老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三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使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停止实验。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一般不允许不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四章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但在计算成绩和载入档案成绩单时,如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可按下述标准进行换算: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30分。

第三十三条单独设置课程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成绩综合评定。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考试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创造能力等。

第三十四条不单独设置课程实验考核内容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如若实验课程不单独进行考核,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五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是教学管理的主体,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调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会对实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室教学评价体系的要求进行全方位考核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的设备要和设备管理处同教务处联合监控检查,及时解决教学实验中存在的难题和不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实验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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